校友會會章 Constitutions of Alumni Association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三章 [會員大會]
第一條 權責:
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關。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本會所有會務均由幹事會處理。
第二條 組織:
(一) 凡會員皆有權出席會員大會會議,並享有投票權。
(二) 幹事會主席為會員大會會議之當然主席,幹事會秘書為會員大會會議之當然秘書。
第三條 會員大會之召開:
(一) 會員大會須每一年舉行一次。會員大會上,主席須就本會的一般會務及財政狀況作出報告,可舉行選舉,以選出下一屆幹事會委員,在是次會員大會前, 幹事會有權暫代會務。
(二) 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為會員總數百分之三或二十人(以較少者為準), 其議決事項,須有過半贊同票數方可生效,投票時若正反雙方票數相同,主席可投決定性的一票。
(三) 特別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為會員總數百分之五或四十人 (以較多者準),提出列明討論某項或某些事宜的書面要求後,亦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惟開會日期須由幹事會會議通過,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的通知須於開會之前的七個工作天於本會網頁通知各會員,幹事亦有權召開特別會員大會,處理方式同上。
第四條 會員大會之規則:
(一) 幹事會主席為大會之當然主席
(二) 大會之法定人數同上,於正式開會後三十分鐘仍不足法定人數,會議須於三十整天內再度召開,大會亦會於流會後一星期內於本會網頁通知各會員,該次會員大會無法定人數規定,又凡在此會議上根據會章通過之議決案均屬有效。